協會章程
遼寧省企業信用協會章程
(2020年1月14日遼寧省企業信用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企業信用協會,英 文(Liaoning Province Enterprise Credit Association(縮寫LPECA)。本會的性質是由國家級、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和其他企業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本協會的全面領導,并按照黨章的規定成立遼寧省企業信用協會黨支部,具體負責落實黨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本協會的貫徹和實施,全面抓好本協會的黨建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本協會凝魂聚氣、強基固本的基礎,確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本協會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并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目的,充分利用協會平臺,倡導企業誠實守信經營,引導企業有序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省外企業之間的相互交流、合作與發展,為加快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步伐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遼寧省民政廳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沈陽市和平區南五馬路140號B座2905室。郵政編碼:110005 電話:024-23583116 2350239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開展企業合同業務咨詢、培訓服務; (二)組織實施遼寧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三)組織開展遼寧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用等級的評估認定; (四)進行企業合同信用管理、規范等理論研究,調解企業合同糾紛,預防和化解企業合同風險; (五)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愿意支持本協會工作,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企業資質、信用證明等; (四)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辦公室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并提交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四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30%。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本協會的業務工作,事業心強; (二)身體健康,可以正常工作; (三)沒有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十一)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確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協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六)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2/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臨時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2/3的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可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負責人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1)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曾經在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擔任負責人,且對該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團擔任負責人,自該社團被撤銷登記、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3)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 (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注銷: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四)其他需要直接進行清算注銷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14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